浙财大【2015】11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及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与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单项送审或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实施全过程审计投资额度规定以下的基建工程、修缮(含装饰、改造工程、园林工程等)项目适用本办法。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及取费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各项约定;
(三)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四)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竣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五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实施全过程审计投资额度规定以下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上级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上级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程序:
审计处、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整理项目结算资料、编制项目结算书,报送基建、修缮主管部门;
(二)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算资料与结算书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和修改;
(三)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初审完成后,将项目结算资料、项目结算书以及基建、修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一并送审计处;
(四)审计处核对项目资料后,确定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五)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初稿;
(六)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确认,形成审计终稿;
(七)审计处、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定案表:
(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文件、标书答疑、询标纪要等);
(二)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
(四)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开工竣工及验收报告、甲供材料设备及分包项目情况、有关施工记录、有关会议会谈纪录;
(五)预算书、结算书;
(六)竣工图纸;
(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建、修缮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竣工结算手续。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审计前支付进度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基本审计费由学校支付,原则上应计入项目成本;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的核减额、核增额产生的追加审计费由项目施工方支付。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给予审计人员配合和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延、阻挠、隐瞒。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项目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