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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4〕9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则》(浙教办审【2013】5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建立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审计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党校办、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制度;

(二)审定学校审计计划;

(三)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五)交流通报各项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会同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撰写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承担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并将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配合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将审计报告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处实施相关审计工作;

(二)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供有关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

(三)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负责核查审计移交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

(五)对查实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提交联席会议决定;

(二)按照审计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提出各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和审计组进点;

(四)撰写审计报告;

(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六)建立健全审计各项制度;

(七)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

(二)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办法、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资产台账等证明材料,并积极开展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资产与债务核查工作;

(三)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落实审计提出的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等建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