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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草案。2022年2月1日起,依法属于我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将执行新修订的《工作规定》。

新发展阶段赋予内部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2021年省委书记袁家军对审计工作提出“应协同尽协同”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与作用。

新修订的《工作规定》共7章47条,主要聚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构建设、审计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同时,《工作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与原《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相比较,新修订的《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了审计协同机制,并就拓宽审计数字化运用、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作用,护航我省“重要窗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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