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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办财发2019106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191122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以下简称政策跟踪审计),加强和规范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能,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跟踪审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保障、项目落地和任务推进为抓手,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推动资金高效使用、项目加快实施、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恪守审计权力边界,严格规范获取审计资料、收集审计证据、延伸审计等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揭示影响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严肃揭示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问题,积极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制度

(三)坚持客观求实。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全面、客观、辩证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鼓励、支持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探索与创新举措,保护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织领导

 

第四条 政策跟踪审计纳入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对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政策跟踪审计,由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相关业务司、派出审计局和特派办实施。

对地方政府的政策跟踪审计,由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其中,特派办负责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的地区,重点跟踪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的要求,重点组织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体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除单独立项的政策跟踪审计项目之外,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财政、金融、企业、民生、资源环投资、经济责任、涉外等审计项目时,应当关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政策跟踪审计报告。

第五条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构建综合协调、专题指导、现场核查的网格化组织体系,实行审计计划统一制定、审计要点统一执行、审计资源统一调配、审计成果统一反映。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署相关业务司建立审计专题指导机制切实发挥好各业务司的专业优势。

第六条 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司,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研究,组织梳理政策措施具体工作任务情况

(二)组织制定政策跟踪审计工作年度指导意见(代“审计工作方案”,下同)和阶段性审计要点

(三)加强对各审计组现场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过程控制编发审计信息

(四)组织复核拟纳入政策跟踪审计汇总报告的审计问题,重要事项在报经署领导同意后,可提交审理司审理

(五)汇总专题审计报送的审计结果,形成综合报告上报。

第七条 相关业务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研究,适时提出阶段性审计要点建议并进行专题指导

(二)组织实施专题审计,编发专题审计信息

(三)复核专题审计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在报经署领导同意后,可提审理司审理,汇总专题审计成果。

第八条 审计署派出局、特派办和承担政策跟踪审计具体任务的业务司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审计署制定的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阶段性审计要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审计

(二)及时向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

(三)按时向审计署上报政策跟踪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政策跟踪审计报告

(四)编写上报审计信息

(五)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各省级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审计署制定的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阶段性审计要点,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省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方案

(二)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省政策跟踪审计

(三)及时向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

(四)按时向审计署和省委、政府上报政策跟踪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反馈政策跟踪审计结果。

(五)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政策跟踪审计的对象,包括中央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必要时延伸审计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审计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向,应当突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政策跟踪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价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中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进行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进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况;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承接并制定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障政策落地等情况,以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后的推进情况;相关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路线图、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二)揭示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政策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关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等重大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问题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关注重大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各环节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促进项目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推进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关注落实政策所需的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是否保障到位、是否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在揭示问题的同时,应当注重反映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与其他正在执行的制度法规的不衔接、不配套问题;揭示相关调控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

(三)总结经验。注意总结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做法。

(四)收集分析研究政策建议。注意收集、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需要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建议。

(五)反映整改情况。针对政策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解剖问题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并分析原因,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和下一阶段政策跟踪审计中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1个自然年度为1个审计周期,每个审计周期按季度划分为4个工作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全面审计基础上,把握每个工作阶段的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司依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确定的中心工作,制定政策跟踪审计工作年度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司于每季度结束前,按照年度指导意见的政策范围,提出下季度审计要点建议。审计要点建议当着力揭示和反映所审计专题的主要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要点建议内容包括政策背景、审计目标、重点关注内容、抽审范围等。每个季度的审计要点应当聚焦阶段性工作重点,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季度审计要点,报署领导审定后印发执行。

审计要点确定后,相关业务司应当会同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审计要点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督促各审计组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各相关业务司原则上不得在审计要点之外单独下发审计信息要点、审计重点关注情况等,确需单独下发的,报经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以审计业务动态下发。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度,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署指导意见和阶段性审计要点其中,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在完成统一部署的专题外,可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实际,自选专题,经业务司局报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既保证统一步调,又突出行业、地域特色

第十七条 对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政策跟踪审计,各相关业务司、派出局和特派办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按季度实施。对地方政府的政策跟踪审计,各特派办在保证年度内对年度审计计划所涉地区全覆盖的情况下,每季度根据审计要点和本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于非现场审计实施前提出本季度审计地区,报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采取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的非现场审计原则上安排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半月,主要开展政策研究、审计调查和数据分析,现场审计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半月开始,至次月中结束,原则上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衔接,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合力。各特派办应当及时与地方审计厅(局)沟通当季度延伸范围,尽量避免不同审计机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市、县、企业开展延伸审计,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层层组织各种自查督查。审计机关如需联系有关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金融机构)获取数据或沟通了解情况等,均应当通过对口业务司,由派出局联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审计现场党建工作和现场管理,强化跨单位混编审计组和借调人员管理,规范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现场考勤、外出请示汇报、节假日去向报告登记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务实高效的审计方法,灵活运用座谈、访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等多方意见,提高审计针对性。对于重点审计事项,应当置于经济社会运行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体制机制弊端造成的问题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的问题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问题,拓展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大数据审计在政策跟踪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坚持以用为本,强化大数据审计思维,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负责专题指导的业务司应当积极开展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围绕阶段性审计要点,形成审计疑点问题线索,以《审计业务动态》形式下发,并充分考虑现场核查的时间、人力等条件,提高下发疑点问题线索的精准度。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署关于电子数据标准化和定期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以省或中央部门为对象,建设数据分析环境和团队,严格执行署相关数据管理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数据的日常分析开展总体分析和重大疑点分析。总体分析层面,主要对宏观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等,发现政策执行中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预算执行、政策落地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重大疑点线索分析层面,主要侧重于揭示违规问题,服务于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根据每个项目的重点内容,通过业务数据对比、关联,对财政资金征管用、政策执行、项目建设等问题进行关联比对等大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线索并组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应当及时上报审计信息,对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及时征求相关责任单位意见,符合条件的以审计信息形式快速上报审计署,提高反映问题的及时性。季度末,在核实整改情况后,将问题纳入政策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司应当及时复核审计信息,对符合阶段审计要点的信息,及时报政研室审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报告反映的数据应当截至季度末。其中,各特派办、派出局审计组以本单位名义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司以署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向审计署报送正式报告,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整改。审计署各项目实施单位和省级审计机关一般在季末次月底前,向审计署报送上季度政策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署项目实施单位的政策跟踪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一报告三清单模式,即审计报告、典型经验做法清单、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政策建议清单。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审计情况、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等。总体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审计情况审计专题,对问题进行归类概括反映,单个具体问题纳入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审计建议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建议;整改情况应当反映以前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较好情况、边审边改情况和未及时整改的问题等

典型做法经验清单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在全国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具体经验做法和成效。列入清单的典型经验做法要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具有典型性、创新性和可复制性,并已经过实践检验,取得较好成效。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是当季度发现问题的具体描述,包括问题分类、具体问题和审计意见。问题分类要与报告正文相对应,具体问题表述一般应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问题产生原因、责任主体、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计建议等。

政策建议清单主要反映经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单位、行政相对人提出需要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建议,包括涉及政策方面、提出建议单位、具体建议、需要研究办理的部门等。

地方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策跟踪审计各专题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政策跟踪审计报告一并反映,确保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只出具1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只出具1份审计报告。向地方政府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包括中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问题,相关问题仅纳入向审计署报送的报告中。

政策跟踪审计应当做好与同期开展的经济责任、财政等审计项目之间的统筹,做到审计成果服务不同审计项目,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业务司应当于项目实施单位报送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题汇总,向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题汇总结果。各业务司局组织实施的其他审计项目,发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方面问题汇总形成的专题材料,应当于每个季末次月底提交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政策跟踪审计各专题审计结果,上报综合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加大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整合力度,不断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对地方政府的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特派办应抄送省级审计机关,省级审计机关有关审计报告相应抄送对口联系的特派办。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核实,对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指出,必要时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三十  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业务司、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审计署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复核审理、审计报告出具和审计结果发布等环节的动态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审核审理工作,负责专题指导的业务司负责专题审计结果复核工作,严把质量关。业务司在汇总审计综合报告过程中,重要事项在报经署领导同意后,可提审理司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总责,对审计问题事实不清、数据错误、定性不准等事项承担责任;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未认真履行审核、审理等职责,导致未发现审计报告等材料中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负责专题指导的业务司对未认真履行复核责任,导致综合报告汇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报告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错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各审计组传达审计署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掌握审计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现场审计过程控制,确保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署制定的政策跟踪审计指导意见和阶段性审计要点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组织开展的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项目由审计署财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意见(试行)》(审办财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下一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