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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4〕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处级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实施。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向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方向发展。

第七条 学校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的有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助审计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通报审计进展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以促进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独立核算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规定账户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十)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政部门、非独立核算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学校核准收费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业)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经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党委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党委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进行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 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进行审前调查;

(三)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四)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 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 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在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告,方便学校教职工就审计事项与审计组沟通并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经济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所辖范围内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与党委组织部一起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听取学校领导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二)查阅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三)分别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其他领导、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四)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五)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的过程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记录与审计有关的事项,其中重要的审计发现应编制成《审计签证单》,经审计组长复核后请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书面签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范围、所在部门与单位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单位的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处应当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其他组成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民主决策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处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浙江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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