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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审〔 2019 37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教育审计工作成效,助推“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特完善浙江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省纪委省监委派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为副组长,审计处、法规处、组织处、财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教育审计工作计划;

(二)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四)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五)交流通报各项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计处主要职责。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提交联席会议决定;按照审计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布置和审计组进点;撰写审计报告;印发审计通报,下发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完成组织处委托的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联动参与;建立健全审计各项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二)法规处主要职责。确定接受审计的省级教育系统社会团体名单,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省级教育系统社会团体审计有关工作;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三)组织处主要职责。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建议。

(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主要职责。监督审计工作廉政情况;将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驻厅纪检监察组积极支持审计工作,参与制定审计方案,提供审计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组长同意后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5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浙教办审〔2013〕5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浙江省审计厅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