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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审内审〔 2019   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审计监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立”要求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省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理顺工作体系、构建工作平台,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更加规范有效,着力在跟踪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推进审计全覆盖方面发挥审计监督合力。

第三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应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聚焦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推动发展,提高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合力发挥厅内审处、厅各职能处室及省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作用,积极调动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享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机制,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提高规范性。内部审计是强化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环节,要指导督促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质量管理,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

第六条 增强有效性。内部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部门和单位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明确首要职责,创新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审计价值,更好地在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第七条 融入全覆盖。探索运用以“清单督导”为基础,审计计划协同、项目协同、组织协同、资源协同、成果协同为补充的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指导部门和单位按清单督导内容加强自我监管,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将内部审计有机融入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有效消除监督盲区,提升审计整体效能。

第三章 内容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分指导服务与监督评价两个方面,其中指导服务一般通过实务指引、培训辅导、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监督评价一般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服务主要包括:

(一)引导创新理念。由单纯查错纠弊向风险管理拓展,由规范内部控制向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转变,主动在跟踪审计国家重大政策落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推进审计全覆盖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辅导制度规范。协助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领导机制和工作职责;分类制定审计操作指引,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三)督导协同机制。按“三张清单”内容,即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清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防范清单、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白名单”,加强自我监管,并探索开展其他协同方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评价主要包括:

(一)督查基础工作。督查内部审计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关注审计质量、成果运用、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资料报备。

(二)检查重点工作。检查重点审计工作和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关注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全覆盖审计任务等方面履责情况。

(三)评价综合绩效。通过对内部审计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科学合理评价其规范性、有效性和全覆盖审计任务落实情况,注重发现典型、鼓励先进;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并视情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厅内审处统筹实施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

(一)牵头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计划。组织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指导意见与工作计划。

(二)统筹推进协同机制建设。统筹协调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和省内部审计协会,细化分解年度工作计划,牵头部署重点协同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单位。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序推进协同机制建设。

(三)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规范内部审计指导服务和监督评价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建议、总结并推广经验。

(四)管理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省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督促协会聚焦重点、规范管理、形成合力,服务推动内部审计发展。

第十二条 各职能处室结合厅年度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负责对口行业、系统及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协同机制建设。

(一)负责对口行业、系统及相关单位内部审计指导监督。

加强协作、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工作动态,帮助制定分行业内部审计操作规则,运用实务指导、组织以审代训与参与审计等方式方法,及时开展具体指导监督。

(二)推进对口行业、系统及单位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

以“三张清单”督导为重点,分类提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目标与方式,加强督导推进,注重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有效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三)提供内部审计专业支持。充分发挥职能处室专业优势,在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发布内部审计项目建议条目、业务研讨及评比考核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相关综合处室在部署审计工作、审理审计项目以及考核评价时,应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一)确定审计频次。秘书处在安排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确定审计全覆盖频次的重要依据。对内部审计工作基础好,清单督导协同机制推进有力的单位可适当降低审计频次。

(二)加强复核审理。厅法规处在审计项目审理时,应在职能处室复核的基础上,关注审计组是否合理适当地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并提出审理意见。

(三)列入考核内容。厅人事处、干部处在年度考核时,应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作为对厅各职能处室、各设区市审计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应根据协会章程,聚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厅内审处完成指导监督工作。

(一)履行服务职能。加强分类指导和分行业调研,动态掌握内部审计情况;注重典型引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强化协调配合,服务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发展。

(二)履行管理职能。实施内部审计分层分类职业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胜任能力。创新各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与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的职业引领作用。

(三)履行宣传职能。宣传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及经验成效,办好会刊《浙江内部审计》杂志,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四)履行交流职能。搭建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实务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引导内部审计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内部审计转型发展。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统筹协作、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一)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能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规范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等制度。

(二)加强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本系统内部审计日常管理,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风险清单等,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指导监督。

(三)推进清单督导。按“三张清单”内容加强风险防控和自我监管,并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探索其他协同。加强与审计机关对口职能处室的协作配合,因地制宜开展审计计划协同、项目协同、组织协同、资源协同、成果协同等有效方式的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运用。

(五)报送备案资料。将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总结以及相关重大事项,按规定方式与时间向省审计厅报送备案,实现内部审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六条 完善组织领导与考核评价机制。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厅本级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考核工作,优化评价内容与方法,促进厅各职能处室齐抓共管。

第十七条 建立以“清单督导”为基础的协同机制。通过分行业、分领域编制“三张清单”、告知督导重点内容,指导相关单位按清单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审计,加强自我监管和自查自纠,促进内部审计内生性发展。

第十八条 建立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可直接利用;对内部审计发现并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则上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未落实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综合报告机制。根据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总结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形成年度综合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下一条:浙江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