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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6〕2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浙财大〔2014〕68号)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按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能上报项目(结题)经费决算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审计的科研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对其经费履行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类型

(一)经费决算审签。根据有关项目结题管理规定和要求,需由学校计财部门、科研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经费决算专项审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经学校研究决定纳入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

第四条 学校科研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待结题的科研项目送达学校审计部门,纳入学校审计计划。

因项目提前完成(结题)等原因需提前安排经费决算审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部门同意后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范围。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计财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项目经费拨款、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物资、修缮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等招投标规定执行;

(六)外拨项目协作经费是否有协作合同书等有效支撑材料;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学校计财部门和科研部门审核签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通知书以及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或预算调整书;

(三)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等会计资料;

(四)项目协作合同以及协作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对此部分支出审核并签署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科研部门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

(二)项目负责人将上款规定的审计资料,送达学校审计部门签收;

(三)审计部门收到送审资料后,如发现资料不齐全、数据不准确等情形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补充、更正;

(四)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审签或专项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五)审签项目不出具审计报告,只留存审计工作底稿;审签结果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审计部门在项目经费决算表上盖章;

(六)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部门和计财部门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完成时间

(一)审签。审计部门应在收签科研项目经费完整资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

(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一般应在收签科研项目经费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程序并出具内部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科研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此项目审计部门不出具审签意见。并将审计发现问题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按上级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做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管理要求,需对其他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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