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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8〕283号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维护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及学校内审部门对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的情况和学校内部审计报告应向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由校审计联席会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具体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条  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内审部门对二级单位的审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情况,明确整改工作分工,督促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应督促相关二级单位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落实。

第七条  学校内审部门对二级单位实行审计问题清单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汇总整改情况。

第八条  二级单位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内审部门。对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情况,明确后续整改方案及完成的具体时限。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二级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提交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凭证,制订、修订或废除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的文件,具体工作措施和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健全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措施,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运用审计联席会议会商机制,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审计报告及时抄送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用等重要依据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学校内审部门负责对被审计二级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督促被审计二级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违纪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二级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校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二级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在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二级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经校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部门按照《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相关法规、程序,追究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学校通过内部网,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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