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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2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校内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提质增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完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召开会议方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和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订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三)交流和通报各类审计重要情况;

(四)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

1.研究起草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制定审

计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加强与其他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报审计相关情况;

5.下发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6.对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7.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1.在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2.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党委组织部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该岗位的经济责任;

2.向审计处出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被审计对象

和内容,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配合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5.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纪检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1.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

2.按照职责权限,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3.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4.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考评内容;

5.根据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对应追责问责的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党委巡察工作相关的问题。

(五)人事处

1.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被审计对象的材料;

2.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

3.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人事工作相关的问题。

(六)计划财务处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财经法规、政策等向联席会议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等财务资料;

3.向联席会议通报所掌握的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检查的结果以及有关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4.对被审计对象涉及有关财务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5.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等向联席会议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台账、电子数据等资料和证明;

3.对被审计对象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所掌握的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联席会议反馈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组长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浙江财经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浙财大〔2014〕9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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