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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2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属于学校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东方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由学校副职兼任下级正职且不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上级要求或学校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故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回避制度,不应承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东方学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学校相关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资产资源和建设项目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

(五)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财务会计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诉讼和损失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办公信息网上进行项目公告。

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则为原任职单位,下同)。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单位组织结构、人员岗位职责;

(二)经济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批示;

(四)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五)财务收支、预决算相关资料;

(六)采购招标资料、经济合同;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展规划,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发展实绩,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单位的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效果;

(四)经济管理情况,包括有关预算、专项经费管理的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本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单位发展和管理中的不足及个人责任;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1.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审计进点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述职,被审计单位应当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

    审计人员编制整理的审计证据,须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经办人签字确认。审计组应当对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必要内容。

    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经审计处审核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校长批准后签发,报送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资源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问题应按《浙江财经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浙财大〔2014〕67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浙江财经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