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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4〕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和《浙江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财〔2014〕6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并通过校资产管理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的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和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确定(主要是设计概算)情况。

(四)工程量清单审核。

(五)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含招投标)情况。

(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情况。

(七)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八)竣工决算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业务类型。

(一)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咨询。凡是按招投标管理规定需招标的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各种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施工(含委托)合同,应提交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咨询,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二)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计咨询。凡涉及到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均应进行审计咨询,未经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咨询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不予增加费用。

(三)中间结构验收(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重要隐蔽工程的审计参与。施工图图纸中未明确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外精装修基层完成后的隐蔽工程,应经学校审计组参与核验、监督。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签。工程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提交审计处进行审签,未经审签的月度工程进度款,学校计财处不予支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学校校园建设处复核后,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是否已经编制,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取费和执行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三)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材料价格签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合理、合规和准确。

(四)合同是否得到全面、真实的履行,合同变更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主要审计资料。

(一) 工程施工图、竣工图。

(二) 工程概算文件、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三)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包括招投标标书、询标及答疑

纪要、会审纪要在内的招投标文件。

(四)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材料价格签证资料。

(五) 开、竣工报告和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

(六) 包括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地下和内外装修工程在内的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七) 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定资料。

(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设计和施工变更部分原则

上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因变更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三章全过程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拟定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三)审计实施前,审计处应向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

(五)全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业务的,审计质量由承担委托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处应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

(七)对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投标等会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将主要情况登记入《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台账》。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全过程审计时具有的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全过程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事前审核。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协调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建设处不能因审计部门已提供了审计咨询服务而免除其应承担的管理或复核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资产管理(采购)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工作。

(一)提前24小时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重要会议。

(二)提前48小时向审计部门报送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等相关事项的,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正式文本或办理相关事项。

(三)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概预算、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含委托设计、监理)合同、验收资料、工程联系单、监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竣工图、各种会议的纪要、工程款支付及基建报表等其他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全过程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复核,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要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全过程审计过程形成的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廉洁审计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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